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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及高管收警示函 广东证监局:存信息披

来源:中国化工贸易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11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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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0日讯(记者朱国旺?杨奇奇)?11月9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布《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璧秋、钟炼军、谭晓鹏、李艳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0日讯(记者朱国旺?杨奇奇)?11月9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布《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璧秋、钟炼军、谭晓鹏、李艳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表示,经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或公司)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和未及时充分披露相关存货涉及风险情况,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告显示,广州浪奇在2020年3月、8月、9月出现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应付保理款逾期的情形,截至9月24日,债务逾期合计10笔,金额3.95亿元。但广州浪奇直至9月25日才对上述债务逾期情况作出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未及时充分披露相关存货涉及风险情况

2020年9月28日,广州浪奇发布《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公司合作的两家第三方仓库均否认保管公司储存的货物,存货账面价值合计5.72亿元。

经查,广州浪奇因开展化工产品贸易业务需要,将货物存放于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公司)位于江苏省大丰港二期码头库区贸易仓(以下简称辉丰仓)和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公司)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黄海一路2号的库区贸易仓(以下简称瑞丽仓)。2019年7月,广州浪奇与辉丰公司签订了4份《仓储合同》,与鸿燊公司签订《物流外包仓储合同》。相关合同约定,广州浪奇将货物储存于相关库区贸易仓,库方负责货物入库验收及保管,公司定期支付仓储费。截至2020年9月27日,广州浪奇存放辉丰仓、瑞丽仓的货物账面价值分别为1.19亿元、4.53亿元。

2020年1月,广州浪奇工作人员会同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分别对辉丰仓、瑞丽仓存货进行了实地盘点。2020年3月至7月期间,鸿燊公司先后5次通过《瑞丽(鸿燊)盘点表》对广州浪奇存放于鸿燊公司的物料种类及数量予以确认,辉丰公司先后4次通过《辉丰盘点表》对广州浪奇存放于辉丰公司的物料种类及数量予以确认。

2020年5月、8月,广州浪奇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前往辉丰仓、瑞丽仓开展存货盘点,其中对辉丰仓存货,因与辉丰公司未联系好未能进入仓库实施盘点;对瑞丽仓存货,因仓库现场条件简陋、储罐无取样口而未能完成盘点。

9月7日,广州浪奇分别向辉丰公司、鸿燊公司发出《关于配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盘点、抽样储存于贵司库区的货物的函》。9月16日,广州浪奇收到辉丰公司发来的回复函,回复函表示辉丰公司未曾与广州浪奇签订过仓储合同,辉丰公司未向广州浪奇出具过《盘点表》,辉丰仓没有广州浪奇存储的货物。

9月23日,广州浪奇工作人员与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军进行了会谈,会谈中黄某军表示,鸿燊公司与广州浪奇有签署《物流外包仓储合同》,但未保管、运输过广州浪奇的货物。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表示,广州浪奇在知悉辉丰公司回函否认与公司签订过存储合同、确认辉丰仓没有公司存储货物,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否认保管、运输过公司货物,相关存货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广州浪奇、赵璧秋、钟炼军、谭晓鹏、李艳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1月9日晚,广州浪奇发布回应称,公司及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文章来源:《中国化工贸易》 网址: http://www.zghgmyzzs.cn/zonghexinwen/2020/1111/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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