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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创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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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2 欧盟投资法庭机制 ICSID对世界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同意签订该条约的国家都可以成为ICSID的成员国,适用该条约规则。与此相对,欧盟作为区域性的国际
2.2 欧盟投资法庭机制
ICSID对世界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同意签订该条约的国家都可以成为ICSID的成员国,适用该条约规则。与此相对,欧盟作为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专门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则。针对ICSID的弊端之一——缺乏上诉机制,欧盟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完善。目前欧盟确定了投资法庭制度。该制度肯定了争端的双方首先可以采取谈判与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向投资法庭提交申请,并且相对于仲裁一裁终局的缺点,投资法庭中设置了上诉法庭,即对初审法庭作出的判决有异议的,可以提交给上诉法庭再次审查。欧盟的投资法庭制度平衡了投资者和东道国双方的利益,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的争端解决具有借鉴价值,但很遗憾却无法直接适用。从成员国的组成而言,欧盟成员国多为欧洲国家,拥有共同的历史与文化、类似的宗教信仰,法治水平与经济水平相当,而“一带一路”沿线国组成复杂,各自拥有不同的文化与历史,经济水平与法律制度差异较大;从组织性质而言,欧共体自成立之初虽然致力于经济一体化,但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欧盟成员国将部分主权权利转移给欧盟,欧盟也逐渐具有超国家的性质,欧盟与成员国之间关系密切,因此投资法庭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一国国内法庭,其判决对于成员国的效力可以得到保证。而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沿线国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各方经济贸易的发展,其建立的目的也绝非要成为一个具有国家属性的国际组织。在“一带一路”国家中,各国主权平等,没有驾驭于国家之上的机构,“一带一路”下的合作也是建立在各国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当前的合作而言,要考虑到全球所有可能参与的国家的特点与利益[4],建立一个超越国家司法权的投资法庭很难得到所有国家的认可,因此欧盟投资法庭机制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的争端与纠纷。
3 创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
2018年1月23日,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依托我国现有的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和法律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5]创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广泛、多样化和包容各方的机制,有效地将诉讼、仲裁和调解联系起来,妥善地解决与“一带一路”倡议有关的贸易与投资争端,平等保护国内外各方的权益,以建立稳定、透明、公平的商业环境。由此可见,“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不应该是对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简单重复,而应当针对“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特点,参与国的政治传统、文化特色与经济诉求,对现有的机制有所取舍。
3.1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方式选择多元化
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应在尊重各国现实需求的基础上,避免采取单一的解决方式,多元化的争端选择方式可以提高沿线国接受度。磋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都可以作为沿线国的选项。根据各国的实际意愿区分对待,分别制定争端解决机制,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快速地解决争端,以保护争议双方的利益。仲裁作为国际投资争端中最重要的方式,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仍应发挥主要作用,但可以合理地将磋商与调解纳入其中,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仲裁和调解之间可以灵活转换,对于调解的过程应该保密以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利益。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无论是从案件解决时间成本、经济效率还是司法资源等角度考虑,都是一种积极的创新方式。我国在推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中可以考虑推广这一方式,并且通过更多的实践来不断完善。当前这一方式,在《贸仲投资仲裁规则》中也有所规定。
3.2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中国元素与发展中国家化
“一带一路”倡议的目的在于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国际投资的全球化流动。根据2018年发布的《“一带一路”大数据报2018》显示,目前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已经超过了800亿美元,预计投资将继续增加[6]。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纠纷数量也将越来越多。但是,“一带一路”中大部分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或者是最不发达国家,很多国家国内的外国投资相关法律缺失,其本身参与国际争端解决国际合作的实践也极其有限,在这种状况下,中国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更高,自身权利的保护也受到各种限制。“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创建应该考虑到此问题。为此,可以成立专门的仲裁中心,区分对待不同的贸易争端与纠纷,体现中国元素。以中非联合仲裁上海中心为例,中国与非洲的贸易往来由来已久,但因为非洲国家法律和司法系统在涉及外国当事人的问题上效率较低、限制较多,随着中国在非投资数额逐年增加,对中国投资者合法权利的保护也存在问题,为此双方决定建立专门的仲裁中心,通过一个双方都同意的争议解决中心作为替代方案来解决争端。
文章来源:《中国化工贸易》 网址: http://www.zghgmyzzs.cn/qikandaodu/2021/0205/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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